【以案释法】柳州市莲花山保护范围某当事人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3-09-14 09:19:09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下午15点30分,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牛车坪村观音岩罗汉岭路口山地有几处明显烟雾。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在现场发现有3处火堆正在燃烧,烟雾较大,有明火,周边无植被。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我单位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于2023年2月23日下午15点45分到达现场,查看野外用火的情况。现场发现有3处火堆正在燃烧,烟雾较大,有明火,周边无植被,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继续野外用火的行为,对燃烧的野外用火具体情况及周边植被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3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上述调查有事实依据,有现场照片、录像、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当事人已承认相关违法事实。

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2023年3月14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月15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4月4日,本案顺利结案。

三、法律分析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当事人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即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当事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莲花山保护范围是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火频繁的地区,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对生态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要求来执行,及时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可以及时避免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也对规范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火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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