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三门江森林公园停车库(一期)工程项目部处(柳州市城中区桂柳路168号),有明显的燃放烟花爆竹声。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在现场发现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有一卷爆竹、两筒烟花。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我单位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9点36分到达现场,在现场发现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有一卷爆竹、两筒烟花,周边无植被。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及周边植被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上述调查有事实依据,有现场照片、录像、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当事人已承认相关违法事实。
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2020年12月9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当天处理;12月9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12月10日,本案顺利结案。
三、法律分析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当事人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即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当事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莲花山保护范围的生态保护是一项重要而严谨的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要求来执行,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避免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也对莲花山保护范围群众的起到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