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接到巡查人员报告,发现有人在三门江桥底环卫公司停车场左侧小路100米处开农用拖拉机倾倒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查看倾倒垃圾的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查处。
二、调查与处理
我单位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处理,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时59分到达现场,查看倾倒垃圾的情况。现场发现涉嫌违法当事人驾驶的车牌号为桂02-22689的农用拖拉机和建筑垃圾一堆,在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继续倾倒垃圾的行为,对被倾倒的垃圾和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将涉嫌违法当事人带回莲花山保护中心204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上述调查有事实依据,有现场照片、录像、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当事人已承认相关违法事实。
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500元罚款。2021年1月7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当天处理;1月7日,我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1月11日,本案顺利结案。
三、法律分析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当事人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即依据《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当事人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四、典型意义
莲花山保护范围作为柳州市的绿肺,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地区,有效阻止群众违法倾倒垃圾对生态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照《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要求来执行,及时查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对莲花山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柳州市绿肺生态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