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售观音座莲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5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25-03-06 16:04:03

“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月2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贵阳市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依法公开集中宣判四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5名被告人因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判缓刑,并处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集中宣判现场

 

2020年至2023年期间,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五名经营户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为盈利而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将其持有的2丛春兰分装成10株并准备销售,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2株;被告人李某非法出售观音座莲蕨11株;被告人高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观音座莲蕨6株;被告人吕某非法收购、出售观音座莲蕨15株、金毛狗蕨9株。

 

2023年12月,贵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与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在贵阳市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联合执法时查获上述违法行为,并对涉案植物进行扣押。

 

经贵州俊伟正源生态司法鉴定所鉴定,查扣的金毛狗蕨为金毛狗属植物,观音座莲为观音座莲属植物,均系福建观音座莲,兰花为兰属春兰。上述植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版),保护等级为二级。其中春兰还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依次为春兰、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5名被告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盈利而收购、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公诉机关指控五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

 

鉴于5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亦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2月24日上午,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就该四起5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在贵阳市乌当区阿栗花卉市场开展集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在宣判后主动缴纳了罚金。

 

“对我来说这次教训很深刻,决不能贪图蝇头小利去触碰法律红线。”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吕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当天的集中宣判还组织了阿栗花卉市场经营户前来旁听。

 

“没想到几株也违法。这次集中宣判真是好好给我们上了一课。”现场旁听的万先生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学习,提高对植物的辨识能力,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法官提醒:

 

国家将兰花、金毛狗厥、观音座莲蕨等植物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意味着这些植物被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范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从事花卉绿植的经营人员要提高对植物的辨识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进行非法采伐、收购、销售。广大群众在购买植物,尤其是野生植物时一定要格外小心,仔细辨别,切不可随意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收购、销售等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态环境,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贵州法治报、贵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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