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规范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印发《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时,运用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印发的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积极履行《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现结合自治区林业局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规定和柳州市实际,编制《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
(四)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柳州市司法局的有关要求,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对柳州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出涉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只有《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毁林开垦、毁林采种、违规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将裁量阶次分为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4个梯次,并对每个梯次的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四、征求意见情况
经征求城中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莲花山保护中心、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意见,均反馈为无意见。并在柳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相关文件:
柳林园规[2023]2号柳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