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推进莲花山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接待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柳州市莲花山保护范围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法规事务科负责。
二、投诉举报内容
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发现有下列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单位投诉或举报。
(一)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由于建设活动导致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受到破坏的;
(二)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新建、扩建坟墓的;
(三)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条件的;
(四)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的;
(六)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
(七)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形式、邮件或来访等方式,对在莲花山保护范围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一)电话:0772-2880698,接听时间为三门江国家森林公园开闭园时间,4月-10月为7:00至19:00,11月-3月为7:00至18:00,如有变动以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官网公布为准。
(二)书面形式:柳州市三门江国家森林公园大门口处的举报信箱。
(三)邮件:邮箱lhsbhzxfgk@163.com。
(四)来访:柳州市城中区桂柳路168号莲花山保护中心206法规事务科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四、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
(一)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电话、书面形式、邮件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投诉、举报。
(二)登记。接待人员在《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见附件)上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要详细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三)受理。对属于我单位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并移交相关科室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渠道,对需要转送或移送的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受理。
(四)回复。必要时处理结果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回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回复。
(五)归档。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案。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坚持“谁接待、谁登记”原则,做到有报必接,不得相互推诿。
(二)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制度,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三)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附件: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