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柳莲保规〔2022〕1号)

2022-04-01 16:11:05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在柳州市莲花山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四条 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处罚“量罚一致”制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案件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建议进行审核,认为调查部门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调查程序违法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提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建议依据错误或者幅度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柳州市莲花山保护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柳三门江公园通字〔2017〕13号)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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