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乘电驴要戴头盔,非法改装最高罚2万元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达2369人,占全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5;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因为骑车人不戴头盔造成死亡的比例较大。
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从制度上推进公安部部署的“一带一盔”安全守护行动,《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在此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骑电驴不佩戴头盔且拒不改正的,建议处50元罚款。不过,《办法》对此未规定法律责任。
另外,《办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禁止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生活中,骑行接打电话、单手离把吸烟、夜间不开灯等行为屡见不鲜,今后可能要被罚款。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吸烟、饮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的,或被交警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同时,《办法》还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由交警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对于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以及酒后驾驶的行为,则可能被罚款50元。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规定。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在道路上临时通行,但应当在30天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如果需要转让车辆,也需要在车辆交付后的30天内,到注册登记地的交警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对于已上牌需要更换电动机、发动机或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的,同样要重新登记。
此外,如果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报废、因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形,要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车辆号牌、驾驶证。
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俗称“超标车”),如何设置使用期?这个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热点。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对已经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新修订的《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交警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
电驴应停放在规定地点,禁止进电梯或乱拉线充电
为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在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人行道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同时,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近年来,因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骑车进电梯上楼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
对此,《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插座为蓄电池充电;禁止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同时,也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