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柳政办〔2017〕164号)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范围
本《通知》要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工作要求
1.各科室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起草科室应当向办公室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材料。材料齐全的,转送法规事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规事务科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3.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统一以“柳莲保规”作为公文字号,按照年度编排文号,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西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报市司法局等部门备案。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切实把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
(二)本通知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另行补办登记、编号及公布;本通知施行后,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每年第一季度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